案情简介
2023 年 4 月下旬,行为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通过社交软件结识网友,对方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行为人帮忙转账收款并许诺支付报酬。2023 年 5 月 1 日,行为人在苏州XX附近与对方碰面,提供名下 2 张银行卡、身份证及电话卡,为他人转账收款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获利 3000 元。经查,其中国银行卡单向流水 49 万余元,中国XX银行卡单向流水 89 万余元,其中查实电信诈骗被害人向该邮储银行卡转入资金 354385 元。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经过
行为人因本案,2023 年 5 月 3 日被寄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23 年 5 月 15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3 年 5 月 26 日被执行逮捕,后续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起诉文书号:鞍立检刑诉 (2023) 195 号,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
行为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行为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归案材料核查,认定行为人为被抓获归案,未采纳自首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行为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
考虑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律师核心价值
参与案件庭审,协助当事人核对案件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配合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相关流程。
结合案件情况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充分履行辩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