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X月23日,原告姜X通过某线上交易平台,在被告付X处购买了一辆雪佛兰科迈罗二手车,车牌号为某AXXXXX,转让价格为5.5万余元。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支付了购车款。案涉车辆有一处13万余元的出险记录。原告接车后发现该车曾严重泡水,遂多次与被告交涉退车还款及赔偿事宜,但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为此支付了物流托运费、加油费、高速费、修车费等共计四千七百余元。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车辆泡水重大瑕疵的行为构成欺诈,且被告付X以被告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姜X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5.5万余元,赔偿各项损失四千七百余元,并三倍赔偿购车款16.6万余元,同时承担证人出庭费一千五百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付X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隐瞒车辆泡水事实的欺诈行为;二、原告姜X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能否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三、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付X辩称,其出售车辆时不知晓车辆有涉水记录,且已将所知的维修记录截图发给原告。原告作为二手车同行及经营者,并非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购车时已验车并认可车况与价格,被告不存在欺诈及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付X隐瞒车辆泡水事实构成欺诈。原告作为消费者,其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证人出庭费一千五百元及车辆托运费等实际支出四千六百余元,法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付X与某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授权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姜X与被告付X之间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被告付X退还原告姜X购车款5.5万余元;被告付X给付原告姜X赔偿款16.6万余元;被告付X给付原告姜X车辆托运费等四千六百余元及证人出庭费一千五百元;驳回原告姜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