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XX为办理大额信用卡,经网络联系上家后,于2023年5月2日携带本人名下xx银行卡(卡号:6xx)及身份证,在xx路边车内将卡片、手机及身份证原件提供给对方用于“刷流水”。其在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出借银行卡并配合人脸识别验证协助转账。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679036元,转出资金共计人民币659930.41元,剩余余额人民币19101.06元;该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起,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5172元。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马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提出:马XX系自首、未获利、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无社会危险性,请求减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马XX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对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人马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律师核心价值
辩护人围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精准提出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未获利、主观恶性较小等核心辩护观点,均被法院采信,助力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最终量刑与检方建议一致,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