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起,主犯甲(男,初中文化,无职业)使用“阳光清馨”“伊人”两个微信号,组建、管理专门用于发布招嫖违法信息的微信群共191个,其中作为群主建群91个、作为管理员管群100个,通过“付费入群”模式牟利,单个微信号进入单个群收费2元,累计违法所得10000余元。其配偶乙(女,满族,初中文化)协助管理上述群组,负责拉人进群及使用“眷恋”账号收取入群费用。
其余六名被告人先后进入上述招嫖群,通过付费入群后在群内发布招嫖信息牟利:丙(男,初中文化,有前科,2022年5月刑满释放)在21个群内累计向10314个账号发布招嫖信息,违法所得18000余元;丁(男,初中文化)进入116个群,在30个群内累计向14799个账号发布信息,违法所得1000余元;戊(女,初中文化)支付200余元进入100余个群,在23个群内累计向10984个账号发布信息;己(男,初中文化)支付200元进入90余个群,在39个群内累计向19286个账号发布信息,违法所得350元;庚(女,高中文化,2019年因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支付2000余元进入200余个群,使用3个微信号在19个群内累计向9414个账号发布信息,违法所得2000余元;辛(女,初中文化)支付200元进入160个群,在24个群内累计向11656个账号发布信息,违法所得100余元。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信息,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办案经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23)29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八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等从轻辩护意见,其中王X辩护人主张其构成自首、从犯,尹XX、翟X辩护人主张其系从犯。
法院经庭审质证,采信了物证手机、微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捕经过等证据,查明八名被告人分别于2023年8月13日、8月2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1日,八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7750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八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中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八人均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
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
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
丙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扣除先行羁押9日);
丁、戊、己、庚、辛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二千元、一千元、一千元、二千元、一千元(其中丁、戊、己刑期均至2023年12月12日止,庚、辛扣除先行羁押9日)。
八人退缴的37750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随案移送的12部手机作为物证依法没收
律师核心价值
本案中,各辩护人围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精准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一是紧扣“坦白、认罪认罚”法定情节,结合八人均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除丙、庚外无同类前科)等酌定情节,推动法院采纳从宽处理意见;二是针对王X、尹XX、翟X等从属性参与犯罪的被告人,提出“从犯”辩护方向,虽未完全被采纳,但仍为其争取到最低档拘役刑罚;三是针对符合缓刑条件的甲、乙,提交“社会危险性低、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为后续可能的刑罚执行方式变更留存空间。整体辩护工作实现了实体上降低刑期、程序上保障诉讼权利的效果,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协商、情节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