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原告:安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宁律师(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鲁**
案件情况
原告安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变更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的材料款由原来的10,9***58.14元变更为18,7***10元,并相应调整了逾期付款利息金额。
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双方的结算及付款情况应当综合考虑
认为对原告已超付材料款,并且指出原告诉求所基于的欠款合同不应当单独起诉。
此外,认为原告的付款请求中存在重复计算,并且指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及诉讼保险费无依据。
本院认定
法院审理确定了以下事实:
- 原、被告签订了《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砂浆。
-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供货量及价款进行鉴定,得出了总货款为13,6***40元的结论。
- 对于原告的已付款项的争议,法院认定被告的已付款金额为7,7***91.86元。
-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48.14元。
- 逾期付款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6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 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8***48.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