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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王宁律师成功拿回500万+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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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原告:安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宁律师(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鲁**


案件情况

原告安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变更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的材料款由原来的10,9***58.14元变更为18,7***10元,并相应调整了逾期付款利息金额。


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双方的结算及付款情况应当综合考虑
认为对原告已超付材料款,并且指出原告诉求所基于的欠款合同不应当单独起诉。
此外,认为原告的付款请求中存在重复计算,并且指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及诉讼保险费无依据。


本院认定

法院审理确定了以下事实:

- 原、被告签订了《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砂浆。

-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供货量及价款进行鉴定,得出了总货款为13,6***40元的结论。

- 对于原告的已付款项的争议,法院认定被告的已付款金额为7,7***91.86元。

-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48.14元。

- 逾期付款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6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 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8***48.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5-09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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