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
- 公司名称:甘肃XX
- 法定代表人: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
- 公司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何**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XX(合肥)律师所律师)、罗**(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
- 甘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甘肃****集团有限公司
- 袁**
- 甘肃******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三人(案外人):陇西****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概述:
甘肃XX(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建筑公司上诉请求:
1. 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甘1***民初2***号民事判决。
2. 改判驳回**电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电子科技公司承担。
案件事实与理由概述:
-**建筑公司认为**电子科技公司作为****辐照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建筑公司主张,**电子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与
《10Mev/20kW电子辐照加速器销售安装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并且是为合同债务提供担保。
- **建筑公司提出,**电子科技公司实际参与了****辐照公司的经营决策,实际上行使了股东权利。
**电子科技公司辩称:
- **电子科技公司称股权转让是为了履行《销售安装合同》,是一种股权让与担保行为。
- **电子科技公司表示,其股权转让是形式上的,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且相关公告证明了其作为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电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并未真正行使股东权利,故不能因未实缴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判决要点: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执行裁定提起的异议之诉,应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电子科技公司未超过法定期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符合股权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电子科技公司并非****辐照公司实际股东,故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审判决要点: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