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推荐苏州卢融融律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名高龄行人,因与被告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高额商业三者险,另有两家保险公司参与案件处理。原告受伤后多次住院,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六级、一处十级伤残,且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等多项赔偿。
办案经过
案件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全部诊疗材料、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剔除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开支,依法调整各项赔偿诉求。庭审中针对护理人数、器具费用、交通费用、责任划分比例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明确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依据,清晰举证论证各项损失的合理性。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并向垫付费用的第三方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项,驳回原告其余诉求。判决理由: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主责应承担 80% 赔偿责任;结合病历及鉴定意见,支持合法医疗、护理、伤残相关赔偿项目;鉴定费、诉讼费依据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未到庭被告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