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宁 0104 民初号
原告:XX公司 (原 XX LF 市政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D, 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HZ, 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W**Y, 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Z**Y, 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XXX.77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25% 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被告将银川市第四幼儿园翻建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额为 121XXXX3780.11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2023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审定工程总价款为 117XXXX8008.77 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 XXX 元工程款,下剩款项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欠原告 XX公司工程款 XXX.77 元,此款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前支付 XXX 元、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600000 元;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0 元、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468008.77 元、下剩 100000 元质保金在防水质保期届满到期 (2027 年 1 月 21 日) 后支付;如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 XX公司可就下剩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 28144 元,减半收取计 14072 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担 (该款项原告 XX公司已经预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随上述第一笔款项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XX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S**Q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SQ书记员: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