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京 0112 民初号
原告:D**M, 男,19xx 年 x月 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SY, 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WB, 该公司员工。
原告 DM 与被告 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市通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SL 对该案进行了诉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向原告返还风险抵押金 6 万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2019 年 8 月与被告下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原告被派至相关工程项目部任职,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缴纳 60000 元项目风险押金。原告分两笔完成转账,被告出具对应收据。后续原告经历调岗、离职,多次申请退还押金,被告均以项目存在潜亏风险、需完成结算审计为由拖延拒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无效,理应全额退还。被告无故拖欠款项,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 XX公司返还原告 DM 风险押金 60000 元,分两次支付,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给付 30000 元,余款 30000 元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给付任一笔款项,则原告 DM 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H**J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W**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