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宁 0104 民初号
原告:XX公司。负责人:YW, 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BF, 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责人:M**Y, 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75000 元和违约金 27742.5 元 (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并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上合计 102742.5 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 年 11 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相关项目提升改造工程设计,设计费为 75000 元。原告已全部完成合同项下义务,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依约支付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原告 XX公司设计费 75000 元、违约金 8000 元,合计 83000 元;如被告上述款项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 75000 元及违约金 27742.50 元,并就下剩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需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下剩未付设计费金额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177 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H**K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LT书记员:J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