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宁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ZC,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ZB,xx市xx (银川)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W**B,xx市xx (银川)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N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F,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M**J,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QJ,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WY,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Z**P,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 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遗漏关键事实,未认定对方新增收益,对执行到位款项性质认定、责任划分存在错误,违背同案同判原则,请求依法再审。
一审第三人 XX公司提交意见,认同再审申请人观点,认为对方应在对应款项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项目主体已发生变更,结合在先生效裁判,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范围已有明确界定。涉案执行款项包含转让费、违约金、保证金等多项内容,现有证据无法区分出新增项目收益,再审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 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SX审判员:YM审判员:YY书记员:Z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