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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万的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委托王宁律师出庭,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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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当事人
  • 原告: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债权)
  • 主债务人:天津***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保证人/被告:北京**鑫能、北京**鑫润、**神、**投资、**电气、**智能、合肥**高科
  • 第三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

二、基本案情

  1. 20**年**公司与天津**公司签《借款合同》,出借7000万元(资金源自**基金委托贷款,非自有资金),约定年费率1.2%,期限15年。
  2. 多家被告签署《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限定7%额度),**公司并质押股权。
  3. 20**年天津**公司已还本金2*60万元,尚欠本金4*40万元
  4. 20**年**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通知债务人及各保证人)。
  5. 合肥**公司通过《债转股协议》入股天津**公司(持股63.5%),协议中约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股东按股比承担清偿责任"。
  6. **集团起诉要求天津**公司还款,各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合肥**公司按63.5%承担还款义务。

三、法院认定

  • 《借款合同》无效:**公司非金融机构,套取国开基金资金转贷,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无效。
  • 主债务处理:合同无效但天津**公司应返还本金4*40万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年3月20日起)。
  • 债权转让有效:**集团合法受让债权及从权利,起诉视为已通知各被告。
  • 担保合同无效且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知且未促成转贷),不承担连带清偿及赔偿责任。
  • 股权质押、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因主合同无效,质押担保无效,约定实现债权费用条款无效,不予支持。
  • 合肥**公司不承担责任:《债转股协议》为三方合同,**集团非合同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合肥**向**集团或**公司作出过加入债务或保证的意思表示。
  • 被告天津**公司、北京**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

四、判决结果

  1. ✅ 天津**公司返还**集团4840万元
  2. ✅ 天津**公司按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40万为基数,自20**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各保证人免责、合肥**不承担责任、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股权质押优先权等均不支持);
  4. 诉讼费、保全费主要由天津**公司负担。


  • 2023-1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免责,无需向原告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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