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宁 0104 诉前调书号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XT, 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LT, 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责人:ZY, 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MJ, 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现已调解完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 583758.52 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出具审计定案表。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83758.52 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0 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剩余 383758.52 元。若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9638 元,减半收取 4819 元,由原告负担 2000 元,被告负担 2819 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需随最后一笔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WC书记员:M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