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作为某地殡仪馆、殡仪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两类犯罪行为:
贪污事实: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指使火化用油供应商在供应柴油时虚增油量,通过虚开发票入账核销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经核算,累计套取公款61.434万元,其中31.9万元被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及向相关单位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剩余款项用于单位职工福利。
受贿事实:在殡仪用品销售、设备采购维修、职工入职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利,累计收受7名行贿人好处费38万元,具体包括:收受设备供应商20万元、骨灰盒供应商合计11.5万元、灵牌供应商2.5万元、设备维修商2万元、请托安排工作的职工家属2万元。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0月,当地巡察办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被传唤归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公诉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指控贪污款中25万元用于个人购车的事实证据不足;二是收受下属2.5万元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三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从轻情节。
法院经审理,对全案42项证据逐一举证质证,包括书证(干部任免表、采购合同、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供应商、单位同事、行贿人)、被告人供述等,最终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未予采纳,对其余事实结合证据规则予以认定。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贪污违法所得31.9万元发还原单位,追缴受贿违法所得38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
四、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拆解控方证据链:针对贪污罪中25万元购车款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指出购车款来源与贪污款无直接对应证据,有效限缩了贪污事实的认定范围;
量刑情节充分挖掘:围绕坦白、退赃意愿、身体状况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建议,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了相对宽缓的判决,同时辩护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也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