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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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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洲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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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鞍山刑事律师赵海洲,跳出惯性思维,故意伤害罪最终实现“不捕、不诉”的最优结果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租住案涉农村院落不足一年。双方因院落边界搭建临时简易鸡舍产生长期矛盾:被害人多次隔墙掀翻鸡舍石棉瓦顶,被不起诉人多次隐忍修复。2024年3月26日14时许,被害人再次掀翻鸡舍顶并加高共用院墙,彻底阻断鸡舍恢复可能,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随后,被害人与其弟携带铁锹、二齿耙子翻墙闯入被不起诉人院内,持械追打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在背部连续遭受击打的情况下,持铁锹还击,致被害人左尺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左前臂创口(轻微伤)。案发后对方报警,被不起诉人未离开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二、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定性、量刑、社会危险性三个维度展开辩护工作:
定性层面:提出被不起诉人属于防卫性质——其面对两名年轻力壮的侵害人持械闯入私人院落的不法侵害,在自身身患多种重病、行动受限的弱势情况下还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要件;即便认定超过必要限度,亦属于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量刑情节梳理:
主张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配合调查,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特征,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可免除处罚;
核实刑事和解情况:案发后双方在侦查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85000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固定认罪认罚证据: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罪态度明确;
调取无前科证明: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极低。
不起诉论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及《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形成完整的相对不起诉法律意见,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提交检察机关。

三、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1日,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合全案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四、律师核心价值
定性突破:跳出“互殴”惯性思维,从双方力量对比、不法侵害紧迫性、被不起诉人身体状况等细节切入,成功将案件性质引导至防卫范畴,为免除处罚奠定法理基础;
情节深挖:精准识别并固定自首、防卫过当、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形成“情节组合拳”,大幅提升不起诉概率;
程序推动:在侦查阶段即介入和解谈判,促成85000元赔偿与谅解同步落地,为后续不起诉争取关键筹码;同时准确把握审查起诉节点,及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引导检察机关全面考量全案;
风险防控:充分提示当事人留存现场证据、配合调查、规范表达悔罪态度,避免因陈述不当影响自首、认罪认罚的认定,最终实现“不捕、不诉”的最优结果,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案件对个人晚年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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