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X先后两次参与并组织多人实施聚众淫乱活动:
2025年6月23日:张X接受同案人员于X邀请,前往鞍山市立山区某街道日租房内,与于X、韩X通过口交、性交方式实施聚众淫乱行为;
2025年6月26日:张X主动组织同案人员于X(已判决)、赵X,在鞍山市立山区某商务宾馆212房间内,通过口交、性交方式实施聚众淫乱行为。
张X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5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侦查查明,两次涉案人员均达3人以上,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经过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速裁程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内容全部认可。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张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法定坦白情节;
张X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张X家庭负担较重,无社会危险性,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符合法定从轻条件,辩护人所提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同时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刑事判项:被告人张X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涉案财物处理: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给被告人张X。
法院同时告知,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律师核心价值
本案中辩护人的介入有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目标,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
精准定性量刑情节:辩护人紧扣“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三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张X家庭负担重的现实情况,形成层次清晰的辩护逻辑,为从轻量刑奠定了事实基础;
高效推动程序适用:因张X对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引导其适用速裁程序,既缩短了诉讼周期,也避免了当事人因长期诉讼产生额外诉累,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
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最终法院全额采纳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基础上,未加重处罚,同时解决了涉案财物的返还问题,让当事人获得了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体现了辩护权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索引
本案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淫乱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适用)等条款,明确了聚众淫乱罪中“组织/多次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缓刑适用条件”的裁判规则,对同类轻罪案件的辩护思路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