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双方:
- 申请人:罗**
- 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宁律师,北京市XX。
委托代理人:江**,北京市XX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案件事实:
- 罗**于20**年3月4日入职安徽XX公司任安全员岗位。
- 劳动合同期满后,罗**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
- 20**年9月23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 罗**于20**年10月14日主动离职。
申请人请求:
1. 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元。
2. 赔偿20**年3月4日至20**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元。
3. 支付20**年3月5日至20**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赔偿金2**89元。
4. 补偿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37**69元。
被申请人答辩:
- 罗**因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主动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已与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为保障员工休息权利,已通过调休、补休等方式保障年休假。
- 安全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法定加班情况。
审理查明:
- 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月1日,罗**签字确认。
- 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已履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手续。
-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罗**自20**年10月14日未再返岗。
仲裁结果:
- 被申请人支付罗**经济补偿金2**00元。
- 被申请人支付罗**未休年休假工资14**2.64元。
- 被申请人支付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2.07元。
-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