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王宁律师(北京市XX)
- 王**律师(北京市XX)
- 被告:**XX公司
-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
约定原告将沈*镇内的有线电视用户管理及有线电视项目的经营权转移给被告,
被告每年支付原告35万元的托管费,协议有效期为10年。
然而,自20**年起被告未支付剩余的两年托管费共计105万元。
- 原告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105万元的托管费。
2. 判令被告支付7**68.9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从20**年5月21日起按LPR标准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告辩称:
协议已到期,被告已支付八年托管费280万元
原告知晓并默认其违约行为应扣除所收全部费用,故拒绝支付剩余两年托管费。
- 判决内容:
法院认定托管协议有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两年的托管费70万元及相应利息
但驳回了原告关于2023年度托管费的请求。
具体利息计算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以35万元为基数,
从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利率以一年期LPR为准。
本案诉讼费14**6元,由被告承担9**0元,原告承担5**6元。原告对未获得全部请求支持的部分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