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黄XX与刘X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与被告刘XX于2014年登记结婚,生育两子。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彻底破裂,自2023年7月起分居。原告曾于2024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保持分居状态,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内财产十余万元被原告借给其兄、两子应由原告抚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婚生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抚养费。被告主张婚内财产被原告借出,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刘XX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刘XX抚养,原告自2025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共计八百元,至两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婚生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享有探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