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员工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终审改判助当事人全额收回项目款项
案情简介
本上诉案件是一起员工与公司及分公司之间因款项性质认定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张X系河北某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员工,其在工作期间或为公司项目进行出资:
其曾通过公司内部员工杨某支付宝转账,资金被记入集团员工个人对项目的借款。
其后,在一项新项目中,张X与公司员工(主管财务的纪某某)在聊天软件中明确沟通将十万元款项以借款形式投入项目一年期,但此后公司仅为张X出具了记载为“股本金”收据,未按承诺补具借款凭证。
项目进行及劳动期满后,张X要求集团及分公司返还上述两笔共计十五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X提交的收据中“股本金”文字及个人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与单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据此驳回了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张X不服,遂依法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上诉人张X(代理人李泽宇律师)的全部核心诉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某某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X返还全部借款本金15万元。
李泽宇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作为张X(上诉人、债权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李泽宇律师针对本案法律关系模糊、基础事实认定争议大的特点,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意识和精准的法律论证逻辑,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对关键事实、举证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重新认定,促成了案件的完全反转,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透彻剖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核心争议。案涉款项的形式要件(即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上写的“股本金”)与双方行为、沟通内容(通过财务主管明确表达借款意愿)以及实际的支付条件、利息支付等形成了看似矛盾的证据链。李律师没有简单从形式上理解证据,而是紧紧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时举证责任的规则,以及聊天记录、收据背景、公司内部账户记载不一致的证据间的逻辑联系,成功地驳倒对方关于“单方收据为投资款最终定性”的认定逻辑。
精准把握并成功逆转举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借款人”一方在出借人提供了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后主张资金往来非借款而是其他关系的,应对该其他关系的存在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举证不够充分,应承担败诉责任。李泽宇律师在二审程序中,通过梳理和分析证据链的完整性、当事人聊天记录(特别强调了十万元款项支付前后的对话记录明确指向借款的“借的期限是1年”和补凭证的沟通),以及对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自认、逻辑矛盾进行了全面质证与反驳。这使得二审法院认可了上诉人关于借贷关系的基本举证,并且认为被告作为公司一方未能就其他法律关系(如真实的股权投资、员工内部集资并持股等)提供客观证明,导致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彻底扭转了原审关于举证责任的判断。
高效运用一审阶段已有的证据体系,强化案件的核心依据链条。李律师在上诉中重点强调了聊天记录在确认交易背景、款项性质上的“场景证据”价值,并与一审时双方认可的基础事实(转款事实、内部借据证据)进行衔接,有力地证立交易双方真实借贷意图与被上诉人单方“投资款”标注之间的矛盾、对上诉人的不公平以及案件争议核心不在于书面收据的形式内容,而是双方对于资金来源本质的认知不同——这并非典型的民间借贷无合同无借条情形,而是员工被公司利用职务关系和信息优势所设定的“出资”“借款”形式混淆的不公平境况。使得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上诉意见,认定收款人单方出具的载明为“股本金”的收据不足否定当事人通过真实沟通明确建立的借贷意向与事实,并且通过公司一方的系统账户记账规则和当事人的陈述侧面佐证了款项的借款性质。
最终,李律师为当事人实现了由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全面胜诉的根本性翻案,彻底洗清了当事人投资款或所谓入股纠纷下的资金风险,全额收回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彰显了律师在类似非标准借贷关系中凭借细致专业的证据运用与法律分析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