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脱敏案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 某石材经销部
经营者: LHM, 女,1966 年 1 月 5 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北京XX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jz,北京XX 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SJS, 男,1978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某石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 SJS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双方存在订货、供货及部分付款事实,一审未查清实际供货量、欠付货款等关键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