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置业公司,住所地(脱敏)。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L W,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脱敏)。法定代表人:L M。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辽宁XX律师;YLL,辽宁成功XXX律师。
本案系代理服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双方就房产销售代理合同条款解读、实际销售房屋套数、代理服务费及推广费结算产生重大争议。申请人认为对方未完成销售任务,仅需支付部分推广费、无需给付代理服务费,同时主张实际销售房屋数量与原审认定不符。
法院结合合同全文、立法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原审对合同条款解读、销售套数、费用结算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无误,再审申请人各项理由均不成立。
最终判决:驳回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脱敏)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