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脱敏案号)
原告: LHM, 女,1966 年 1 月 5 日出生,汉族。原告: XY, 女,1989 年 7 月 1 日出生,汉族。原告: XP, 男,2004 年 3 月 16 日出生,汉族。原告: XXF, 男,1980 年 6 月 28 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FZH,北京XX律师。
被告: LJN, 男,1992 年 9 月 3 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LHM、XY、XP、XXF 与被告 LJN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线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讼请求:1. 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 确认房屋归已故当事人所有,由四原告继承;3. 判令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至 LHM 名下;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 年已故当事人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由被告代持,房款已全额付清。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被告拒不配合,四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房屋实际由他人出资使用,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协议未履行,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中双方分别提交买卖协议、付款确认书、委托书、聊天记录、继承证明、入住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本院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认证。
经审理查明:已故当事人于 2023 年离世,四原告为其法定继承人,部分继承人已书面放弃房屋继承权。2016 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及代持、过户相关事宜。结合聊天记录、款项流转等证据,可认定购房款已足额支付。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长期由案外人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并生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当依约配合办理过户。因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故驳回确权诉求,但被告需配合继承人完成过户手续。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 LJN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 LHM 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过户手续;三、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 LJN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