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脱敏案号)
原告: XXX, 女,1973 年 5 月 12 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LY,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WGW, 男,1955 年 6 月 25 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
被告: ZYX, 女,1968 年 9 月 6 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WGW、ZY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各方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或以土地继续承包抵顶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曾赊购煤炭欠下货款,双方约定以土地租赁使用权抵顶欠款。原告主张实际土地面积不足,要求补足差额。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馨律师答辩:案涉协议属于以租抵债的债务清偿约定,双方交接土地时已现场确认,原告接收土地后长期使用、对外转租,十余年后再提出面积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原告也无法佐证欠款细节,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拖欠煤款,经中间人调解,与原告签订协议,以土地 12 年租赁使用权抵顶全部欠款。签约交接时三方共同核验土地边界,原告当场认可并接收土地,此后长期管控、转租涉案地块。多年后现承租人称土地面积不足,双方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交接土地时已完成查验且未提出异议,协议履行多年后再主张面积差额,有违常理;即便存在误解,也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综上,原告诉求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X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