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脱敏案号)
原告: XX, 女,1982 年 9 月 3 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北京XX 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JZ,北京XX 实习律师。
被告: YY, 女,1979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
原告 XX 诉被告 YY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JZ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40000 元,并按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的逾期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 260000 元,多次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及还款期限。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本金 140000 元未还,经催告仍拒不履约。
被告 YY 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两笔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合计 260000 元,被告先后出具两份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与还款时间。后续被告多次还款,累计清偿部分款项,剩余 140000 元本金逾期未还。
本院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YY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XX 借款本金 140000 元;二、被告 YY 以 1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 YY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