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脱敏案号)
原告: LXH, 女,汉族,1993 年 5 月 19 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北京XX 律师。
被告: ZQ, 男,汉族,1990 年 8 月 22 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ZM,河北XX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 LXH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日常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二、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 8 万元,款项已履行完毕;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LXH 承担。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