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脱敏案号)
原告: DLJ, 女,汉族,1982 年 9 月 11 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系北京XX律师。
被告: ZCH, 男,汉族,1982 年 7 月 13 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NM,系内蒙古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此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案涉房产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现房产已具备过户条件。原告诉请确认房产归己方所有,由自己承担剩余贷款,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贷款结清后十日内被告配合完成过户;二、双方婚生女抚养费由原告全额承担,后续相关追偿事宜按约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