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 XXX, 女,1983 年 12 月 7 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FZH,北京XX律师。
被告: LB, 男,1984 年 5 月 21 日出生,蒙古族。
原告 XXX 诉被告 L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经历离婚、复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因情感矛盾、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并分居,现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及剩余贷款等财产处置提出各自主张。
庭审中双方分别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结合当事人意愿、子女实际生活状态、双方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作出认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两名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人,大额医疗、教育费用由双方均摊;
三、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可居住至约定期限,居住期间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