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 CG, 男,1984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
被告: XXX, 女,1994 年 5 月 23 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LDL,辽宁XX律师。
原告 CG 与被告 XXX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代为偿还的房贷、大额转账款项及贵重首饰,合计金额 387968.18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主张相关财物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未登记结婚,条件未成就,对方理应返还。
被告辩称,案涉转账、首饰均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属于日常维系感情的行为,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且部分主张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被告转账,还出资为被告购买黄金手镯,并长期帮被告偿还房屋贷款。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就财物返还产生争议。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相应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恋爱期间带有特殊寓意的小额转账、礼品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但用于房屋首付、长期还贷的大额资金,结合婚嫁习俗,并非普通赠与,受赠方应当予以返还。结合转账记录、还贷事实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CG142500 元;
二、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CG 保全费 903 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