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脱敏案号)
申请人: SDC, 男,汉族,1978 年 1 月 30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LN,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委托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委托代理人:JZ,北京XX (沈阳) 实习律师。
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已将涉案劳务分包至第三方公司,申请人实际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我方仅受委托代为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各项主张均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为项目总包方,与第三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工资代发协议,申请人的考勤、工资核算、日常管理均由第三方负责,相关表单均有申请人签字确认。
仲裁委认为,工资代发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现有证据可证实申请人受第三方管理、用工主体并非被申请人。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仲裁人员信息已脱敏裁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