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 LMY
法定代理人: LCJ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JZ,北京XX律师。
被告: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被告:某财险支公司
负责人: WC
委托诉讼代理人: LN
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项赔偿。案涉事故经交警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被告 XXX 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因同案其他伤者已优先使用交强险限额,本案无剩余赔付额度。
庭审中,二被告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责任比例等均提出异议。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费用票据、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依法核定原告各项损失,认定被告 XXX 按照 30% 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 于限期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82932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