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 LCJ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JZ,北京XX律师。
被告: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被告:某财险支公司
负责人: WC
委托诉讼代理人: LN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事故经交警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被告 XXX 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该险种限额已在同系列案件中赔付完毕。
庭审中,被告否认事故与原告损失存在关联,同时对误工费、责任比例提出异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诊疗材料、收入流水等证据,认定被告 XXX 需按照 30% 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合计 1377.78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 XXX 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