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代理身份:代理涉案驾驶员一方
案件详情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5年1月,我方当事人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在道路左转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驾驶员对事故认定提出复核,上级交管部门维持原责任划分。
案涉车辆登记人为案外自然人,该车辆由登记人租赁给另一自然人使用,双方签订书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每月租金标准。租赁初期,车辆登记人自行聘请驾驶员,后续承租方另行委托案外人介绍本案驾驶员入职驾驶车辆。驾驶员日常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劳动报酬发放均由车辆承租方负责,工资以微信转账形式按月发放。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正执行承租方安排的运输工作任务。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入院接受治疗,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46天,产生大额医疗费,后续经司法鉴定,伤者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者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将货车驾驶员、车辆登记人、车辆承租方、介绍人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已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部分医疗费。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劳务关系归属产生巨大争议:车辆登记人主张驾驶员系承租方自行雇佣,自身仅收取车辆租金,无需担责;车辆承租方否认与驾驶员存在劳务关系,主张驾驶员受车辆登记人雇佣;介绍人辩称仅为居间介绍,未参与用工及管理,不应承担责任。我方当事人作为肇事驾驶员,主张自身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法院依法追加相关人员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车辆登记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依法核算伤者全部损失金额,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保险投保情况、各方主体法律关系开展审理。
我方诉讼意见(代理驾驶员诉求/抗辩)
1. 驾驶员系受他人雇佣提供劳务,事故发生于执行劳务工作期间,对外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2. 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伤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 依法划分各方责任,驾驶员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向伤者支付剩余赔偿款;
2. 认定车辆承租方为驾驶员的实际雇主,对交强险赔付外的剩余损失,按照70%的主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驳回伤者要求驾驶员、车辆登记人、介绍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责任比例由伤者与雇主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多层人员关系交织,核心是准确认定劳务雇佣主体。结合车辆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流水、各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驾驶员由承租方聘用、管理并发放工资,与车辆登记人、介绍人无用工隶属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责任比例结合交管部门认定划分为主次责,超出交强险部分按7:3比例分担。我方在庭审中逐一梳理用工管理、薪资发放、工作安排等关键证据,清晰区分车辆出租、居间介绍、劳务雇佣三种不同法律关系,成功免除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厘清了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最大化维护了我方当事人权益。
律师价值
本案聚焦交通事故中劳务主体认定难点,调取转账记录、租赁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区分车辆租赁、居间、劳务三类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劳务侵权规则,论证驾驶员履职行为的责任归属,成功免除当事人赔偿责任,明确雇主赔偿义务,为此类涉多方主体的交通肇事案件提供办案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