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尚X与王X就境外投资项目达成合意,由尚X交付投资款,委托王X进行理财操作。后双方就投资款项去向及返还事宜产生纠纷,尚X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X向尚X返还投资款 17.26 万元。王X不服一审判决,主张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款项已按尚X指示转付第三方、投资亏损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遂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尚X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围绕上诉核心争议制定应诉方案。团队首先精准梳理法律关系,结合另案中王X的自认表述,明确双方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非普通委托代理;针对王X提出的款项已转付他人的抗辩,指出其无法证明转款行为与案涉理财项目存在直接关联,抗辩依据不足;同时严格依据举证责任规则,明确王X作为受托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受托理财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法律关系定性、履约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三大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王X向尚X返还投资款 17.26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753 元由上诉人王X自行负担。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履行受托理财义务,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