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家企业,与两名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作关系。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两名被告依旧持续占用涉案房屋,迟迟不予腾退。双方就房屋占用费计算标准、占用行为是否合法、其中一名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被告辩称房屋使用面积小、商业价值低,同时主张自身属于善意占用。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主张对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团队全面收集整理租赁合同、合同解除通知、房屋持续被占用的相关凭证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结合第三方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拟定合理的占用费计算方案。团队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房屋占用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力驳斥被告善意占用、压低占用费用等抗辩理由。面对案件关联诉讼较多的情况,律师把控庭审节奏,稳步推进案件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综合房屋位置、使用面积、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房屋占用费标准为每月 6000 元,判令两名被告支付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间房屋占用费共计 126967.74 元,并从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利息。因两名被告共同经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故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8420 元,由两名被告承担 4420 元。法院结合证据、市场行情及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公允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