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刘XX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签约费版)》,约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指定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限一年,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签约费2万元。被申请人开播12天后擅自停播,后仅零星开播两天即彻底停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维权费损失。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提出抗辩意见,亦未举证和质证。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按约支付签约费2万元,被申请人擅自停播,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违约金2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未超出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应予支持。仲裁费由败XX承担。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权费损失5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