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薛X某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三年,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加入申请人公会,开播后共直播13天,后擅自停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履约催告函》,要求其按约开播,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其因被诊断为慢性咽炎、扁桃体炎需休息调理,并非擅自停播;申请人未履行扶持义务已构成违约;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履行扶持义务,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提供运营服务、直播扶持及短视频拍摄扶持,该抗辩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仅直播13天后即停播,停播已超过20日,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被申请人以嗓子不适为由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原因严重到不能直播的程度,且未与申请人就暂停直播达成一致,不予采信。申请人主张违约金10万元,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考虑本案具体情形降低了违约金金额,予以支持。律师费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仲裁规则,予以支持。竞业限制请求不属于商事仲裁调整范围,不予支持。
裁决如下: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