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媒公司万全分公司与张XX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一年,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申请人提供每季度保底收益1万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开播,仅直播3天后即于2022年3月14日擅自停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送《履约催告函》,要求其恢复直播,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律师费。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提出抗辩意见,亦未举证和质证。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义务,被申请人直播3天后即擅自停播,经催告后仍未恢复,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主张违约金1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裁决如下: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