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无补缴任何的税款获缓刑---陈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案件类型: 刑事辩护
判决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XX
代理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
所属类型: 刑事辩护(税务类纠纷)
代理结果: 改判(缓刑)
案件主要内容: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人)通过中间人黄XX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控制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某某再生资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价税合计xxx元,其中税款xxx元。资金通过XX公司账户及多个个人账户形成“过账”闭环后回流至陈XX指定账户。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电话通知陈XX配合调查,次日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xxx元。
一审法院认定陈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陈XX不服,提出上诉。夏天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同案另一上诉人黄XX补缴了税款xxx元,但陈XX未补缴任何额外税款。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且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改判陈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罚金已缴纳)。
本案的亮点在于: 夏天奇律师代理的陈XX,在二审阶段没有补缴任何额外的税款,没有多交一分钱,却成功争取到了从三年实刑改判为缓刑的终审结果。相比而言本案的同案人员黄XX却补缴了八十多万元的税款才获改判缓刑
本案争议焦点:
陈XX在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
一审量刑三年实刑是否过重?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二审期间同案犯补缴了税款而陈XX未补缴,是否影响其缓刑认定?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成功“实刑改缓刑”的经典案例,其核心经验价值在于:
第一,缓刑的争取并不必然以“再补缴税款”为前提。 只要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即使没有额外补缴税款,仍有可能获得缓刑。
第二,二审辩护应当精准聚焦于“一审量刑是否过重”。 律师并未纠缠于“从犯”这一一审已否定的事实认定,而是将全部精力放在论证陈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无前科、有正当经营、没有再犯风险等综合因素上,使得一审三年的实刑明显偏重,应当依法改判缓刑。
第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组合效应在二审阶段同样有效。 即使一审法院已考虑了上述情节,二审法院仍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量刑进行再评估和调整。
第四,本案也提醒所有经营者: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即使有真实采购业务但供货方无法开票,也属于违法行为。但一旦涉案,尽早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黄金三条”。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夏天奇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在不增加当事人任何经济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精准的二审辩护策略,将三年实刑改写为缓刑。 面对一审已经认罪认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不利局面”,律师冷静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突破口不在“定性与事实”,而在“量刑是否适当”。律师向二审法院清晰呈现了陈XX自首、全额退赃、无前科、有合法经营、真诚悔罪等全部从宽情节,并有力论证了“即使不认定为从犯,原判三年实刑也已过重,完全符合缓刑条件”。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陈XX未补缴一分钱税款的情况下,改判缓刑。这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自由,更保住了一个正在经营的合法企业。
办案心得:
这个案子最让我骄傲的地方,不是我们打赢了多少“硬仗”,而是我们在没有让当事人多掏一分钱的情况下,把三年实刑改成了缓刑。
一审宣判时,陈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虽然三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档次的起刑点,但对于一个正值壮年、经营着合法生意、上有老下有小的私营企业主来说,三年实刑意味着企业倒闭、家庭破碎。当事人非常绝望,认为二审“翻盘”希望渺茫。
我们接手后,仔细阅卷、反复研判,发现一审虽然认定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但法官在量刑时可能受到了“涉税犯罪必须严惩”思维的影响,没有充分考虑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我们的二审策略非常务实:不争从犯(一审已经否定,二审翻盘概率极低),不纠缠事实(事实清楚),不做无谓的“新证据”提交(避免节外生枝),而是集中火力论证——本案完全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我们向合议庭反复强调:第一,陈XX是自首,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述,没有任何翻供;第二,他全额退出了违法所得,国家税收利益并未因他的行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三,他没有犯罪前科,一直合法经营,认罪悔罪态度真诚;第四,把他关进去三年,这个企业就垮了,几十个员工失业,对社会也是损失。给他缓刑,既能惩罚犯罪,又能挽救一个企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审庭审中,检察官也认为黄XX(另一上诉人)可以缓刑,但对陈XX仍坚持“维持原判”。我们当庭提出了尖锐的对比:黄XX有前科、在一审时未完全认罪、二审才补缴税款,都可以缓刑;陈XX自首、全额退赃、无前科、罚金已缴,凭什么不能缓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双重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改判缓刑。宣判那天,陈XX的妻子在法庭外泣不成声。那一刻我深深体会到:律师的价值,不只是打赢官司,更是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守住未来。 而这个案子最难得的是,我们是在没有让当事人多交一分钱税款的情况下实现的。这告诉我们:刑事辩护不是“砸钱就能买刑”,而是要用专业的法律分析,帮法官看到“缓刑”背后的法理与人情。
适用客户:
所有因涉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税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财务负责人、个体经营者及其家属。特别是那些已经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但仍被判处实刑、希望二审改判缓刑的当事人。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符合以下条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无前科劣迹、有正当经营、没有再犯风险,即使一审被判处实刑,二审仍有通过专业辩护争取缓刑的可能。本案最大的启示是:争取缓刑不必“砸锅卖铁”再补缴税款——只要一审阶段的退赃退赔已经到位,二审律师完全可以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在不增加任何经济负担的前提下,为您换取自由。
对于正在面临税务稽查、刑事调查的企业主,本案也提醒您:尽早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包括缓刑甚至不起诉)的“黄金法则”。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越有机会在诉前、审前阶段解决问题,避免走到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