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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燕某某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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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账号封禁后使用家人账号直播”“不构成违约”“合同系霸王条款”等抗辩,韩蕊律师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直播账号以双方实际合作使用为准)、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申请人就更换账号达成一致等事实,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其停播14天构成违约。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燕某某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签订《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一年,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申请人提供每月4000元保底收益及多项扶持。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起直播时长严重不足,其中2023年7月有效直播天数仅11天,累计未达标超过20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其部分账号被抖音官方封禁,期间使用家人账号继续直播,不存在停播违约;合同系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演艺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2023年7月有效直播天数仅11天,停播14天,构成违约(未达根本违约标准)。被申请人辩称账号封禁后使用家人账号直播,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申请人就此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主张的“5%收益”无合同约定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仲裁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为18,000元,律师费3,000元,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裁决如下: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演艺合作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8,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3,000元;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申请人承担1,280元,被申请人承担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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