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叶某某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一年,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申请人提供每月保底收益1万元(保底期限前三个月)。被申请人自2022年10月31日开播至2023年4月14日停播,共计五个多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擅自停播构成根本违约,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退还保底金8769.6元及律师费80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签订“阴阳合同”(纸质合同一年、平台合同两年);合同为不平等条约;申请人拖延发放保底金、未提供专业短视频服务、擅自将直播间转给他人使用、要求其穿着暴露服装;被申请人因身体不适多次协商停播未获批准,停播系客观原因并非违约。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擅自停播已超过20日,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违约金2万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范围,予以支持。申请人虽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保底金8769.6元,但在被申请人已支付违约金2万元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对退还保底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费酌情支持3000元。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维权费损失3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1535元、申请人承担920元(被申请人应还付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