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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王XX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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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韩蕊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确保案件在被申请人缺席审理时仍能获得有利裁决。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王XX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2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签约费版)》,约定合作期限贰年,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签约费1万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开播,仅直播3天后即于2022年2月18日擅自停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告后仍未恢复直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提出抗辩意见,亦未举证和质证。

审批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签约费版)》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按约支付签约费1万元,被申请人仅直播3天即擅自停播,经催告后仍未恢复,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主张违约金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律师费5000元未超出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予以支持。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权费损失5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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