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洪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洪XX与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商议开店事项。被告在微信沟通中承诺“开店一天赚个一两千”“不算房租整体投资3万左右”等具体收益,并称除名称不同外服务与加盟无区别。双方签订《友味奶博士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及《委托代购协议书》,原告支付技术转让费及设备物料代购费共计四万四千余元。后原告在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告的特许经营备案手续,认为被告存在未经允许便进行特许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要求被告退还各项费用及赔偿装修、房租损失。被告辩称不同意退款,同意正常发货。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友味奶博士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虽名为“技术转让”,但约定内容实质包含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技术支持、运营指导等要素,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磋商阶段向原告作出明确、具体的收益承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未在缔约时向原告充分披露经营资质等关键信息,违反特许经营法律规定,导致原告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对被告经营资质、市场风险进行充分审慎核实,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被告退还费用的80%。原告主张的装修、租房费用系其自行投入的经营成本,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技术转让费及设备物料代购费共计三万五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