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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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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分析,韩蕊律师成功为李怡晗争取到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使当事人免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第三人某教育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第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后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原告经查询发现,第三人公司股东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科技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等情形,认为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被告李XX委托韩蕊律师代理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对于被告李XX(原审股东),其在2018年1月已将其全部股权转出,案涉债务尚未发生,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XX存在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情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余被告,法院根据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认定杨XX所持股权系受赠的干股,无出资义务;结合杨X、吴XX向XX公司转款金额已超出其按持股比例应缴数额,以及XX公司应缴出资由杨X代缴的事实,认定杨X、吴XX、XX公司已完成实缴义务。综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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