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第三人某教育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第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后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原告经查询发现,第三人公司股东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科技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等情形,认为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被告李XX委托韩蕊律师代理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对于被告李XX(原审股东),其在2018年1月已将其全部股权转出,案涉债务尚未发生,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XX存在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情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余被告,法院根据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认定杨XX所持股权系受赠的干股,无出资义务;结合杨X、吴XX向XX公司转款金额已超出其按持股比例应缴数额,以及XX公司应缴出资由杨X代缴的事实,认定杨X、吴XX、XX公司已完成实缴义务。综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