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玩城涉赌陷囹圄,从犯自首获轻判---曹XX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案件类型: 刑事辩护
判决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 被告人曹XX的辩护人
所属类型: 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 少刑(认定从犯、自首、退赃,获从轻处罚)
案件主要内容:
202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曹XX伙同徐XX等人在杭州市临平区某广场二楼开设“某某电玩城”,摆放“狮出有名”“虎鹤双形”“悟空抓妖姬”等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安排专人提供下分换现服务。经查证,该电玩城赌资金额在人民币xxx元以上。被告人曹XX于202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曹XX此前有赌博、故意伤害行政拘留记录,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缓刑)、危险驾驶罪(拘役)等刑事前科。案发后,曹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曹XX由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曹XX提起公诉。夏天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曹XX的辩护人。
本案争议焦点:
曹XX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具体处于何种地位?是主犯还是可以从犯?
曹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曹XX虽有多个前科劣迹,但同时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是否能争取适用缓刑?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设置赌博机型”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犯”和“自首”双重认定,并在有前科的情况下获得相对较轻实刑判决的案例。法院明确:在合伙开设赌场中,仅参与部分事务、不主导经营决策、不掌控主要利润分配的被告人,可认定为从犯。同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的,依法构成自首。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曹XX有多项前科劣迹,且法院最终以“综合全案案情”为由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通过认定从犯、自首、退赃等情节,成功将刑期压缩至有期徒刑一年,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夏天奇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在于“在不利的前科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量刑从轻”。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辩护要点:一是力主从犯地位。通过分析同案犯供述和曹XX的实际作用,向法庭证明曹XX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参与核心决策和利润分配;二是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强调曹X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三是动员家属在审判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展现悔罪诚意。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关于从犯、自首、退赃从轻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通过涉案赌资金额的辩护,将涉案情节从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到十年)变为情节一般(法定刑五年下)并争取到从犯的身份,最终获得轻判
办案心得:
开设赌场罪近年来打击力度较大,尤其是设置赌博机型的案件,涉案金额容易累积到较高标准。本案当事人曹XX虽然有多次前科记录,在争取缓刑上面临先天劣势,但我们没有因此放弃辩护空间。我们的策略是:既然缓刑希望渺茫,那就“保自首、争从犯、用退赃换刑期”。第一步,我们紧紧抓住“电话通知到案”这个点,反复向法庭论证这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悔罪态度;第二步,我们通过详细比对同案犯的分工,证明曹XX不是老板、不是出资人、不管账,就是一个“帮忙的”,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第三步,动员家属借钱也要把违法所得退了。最终,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较大的从轻空间。这个案子再次证明:刑事辩护没有“小案子”,每一个情节都可能影响当事人一年的自由。
适用客户:
所有涉嫌参与共同犯罪(特别是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组织卖淫等涉经营类犯罪)但仅在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参与者”或其家属。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请务必珍惜这个机会——这很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即便您有前科记录、即便缓刑希望不大,通过精准的“从犯”认定和积极的退赃退赔,仍然有可能争取到远低于同案主犯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