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X与董XX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董XX,被告称可以为原告孩子安排更好的工作。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十三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后被告一直未能办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退款并陆续退还六万元(部分由被告直接退还,部分由案外人代为转账),剩余十七万元未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十七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被告仅系资金中转人员,款项已转交给实际经办人,不应承担退款责任;原告请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应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款项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子介绍工作的钱,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欲通过请托方式达到工作入职目的,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十七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及保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十七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