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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张XX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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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数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般不予支持返还),韩蕊律师通过论证“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成功争取到彩礼返还97,000元(返还比例约80%),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马XX与张XX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情简介

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于2025年3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原告为缔结婚姻,向三被告支付彩礼12万元、购置“XX”(项链、戒指、手镯、耳环)花费35,800元、手机款、转账及礼金等共计约二十万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约三个月),因矛盾不断,于2026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予返还,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2万元、XX款35,800元、手机款9600元、转账9066元及礼金等合计约2万元。三被告辩称彩礼已用于共同花销、购买物品及嫁妆,不同意退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彩礼为12万元。原告支付宝支付“XX”35,800元予以确认。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约3个月)、未生育子女,酌定返还97,000元(扣减陪嫁3000元)。手机款、转账、改口费等系为增进感情及婚姻关系的日常支出,不再返还。被告张XX未收取及支配彩礼,不承担责任;方XX作为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判决如下:被告张XX、方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马XX返还彩礼9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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