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冒用遭遇借贷起诉,浏阳杨俊律师依法维权,当事人无需偿还40万借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XX)湘X民终XX号,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被告TX委托湖南浏阳杨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对株洲市XX公司提起的借贷诉讼。
案件核心事实:案外人XX获取TX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后,以TX名义向A公司申请贷款。20XX年X月X日,A公司向TX名下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0万元,借款凭证标注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此后由XX自行操作资金使用,并向贷款公司归还20万元款项。TX自始至终未参与贷款洽谈、合同签署、资金使用及还款等全部环节,对该笔借贷事宜完全不知情。
因剩余款项未结清,A公司将TX诉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诉求判令TX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利息XXX元,同时要求T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凭转账记录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要求二审改判由TX承担还款责任。杨俊律师全程代理TX参与一审、二审诉讼。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俊律师梳理全案脉络,锁定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庭审中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借贷双方达成真实合意。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小额贷款机构,未与TX本人核实借款意愿、未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履行正规贷前、贷后审查流程,存在违规跨区域放贷、流程缺失等问题。
全笔贷款由案外人XX一手办理,资金亦由XX支配、归还,TX从未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也未实际使用涉案款项。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无法举证证明TX授权他人代办借款、或是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辩护逻辑贯穿一审、二审,观点清晰、依据充分。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TX存在借款意愿,也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核查确认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上诉人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TX存在借款合意、案涉账户为指定收款账户,亦不能证实XX系受TX委托办理借款。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X无需承担4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偿还责任。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株洲市XX公司自行负担。
四、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裁判核心:紧扣民间借贷“借款合意+款项交付”双重成立要件,直击对方证据短板,从根源否定借贷关系效力。
厘清事实脉络:清晰区分实际行为人、名义当事人,还原当事人被冒用身份、未参与借贷的客观事实,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
全程稳健应诉:一审、二审统一辩护思路,针对金融机构违规放贷、举证瑕疵逐一驳斥,全面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成功免除大额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