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山东某演艺XX公司与王XX直播合作协议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山东某演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X(以下简称“主播”)于2022年4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签约费+保底版)》,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主播需在指定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XX公司依约支付签约金4700元,并安排主播在快手、抖音等平台进行演艺活动。
合同履行期间,主播频繁出现消极直播、无效直播,并于2022年5月9日起停止直播。XX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主播邮寄催告函,要求其恢复履约,但主播未予回应。XX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主播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裁决主播退还收益、支付违约金、赔偿签约金及设备费用、承担维权费及仲裁费等。
仲裁过程中,主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或证据,仲裁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主播擅自停播且经催告后拒不改正,构成根本违约。裁决如下:主播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主播向XX公司赔偿签约金4700元;主播向XX公司赔偿维权损失(律师费)5000元;本案仲裁费共计7672元,由XX公司承担306.88元,主播承担7365.12元(主播需直接支付给XX公司);驳回XX公司其他仲裁请求(退还收益340.63元、赔偿直播设备5000元)。上述款项须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