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山东某演艺经纪公司诉主播王某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演艺经纪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王某某)于2022年4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主播需在指定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公司向主播支付了签约金,并安排其在快手、抖音平台直播。然而,主播自2022年5月起频繁消极直播,并于5月9日后擅自停播。公司于5月13日邮寄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直播义务。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主播退还直播收益、支付违约金、赔偿签约金及设备损失、承担维权费用等。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